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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5 09:59
2018年12月4日
是我国的第18个“法制宣传日”
也是第5个“国家宪法日”
法是标准和依据
情是根本和基础
下面就用一张图
带您了解与网络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
宪法
★ 国家宪法宣传日 全国法制宣传日 ★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我国宪法实施日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每年的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 什么是宪法? ★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根本社会制度的法律。一般来说,宪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我国宪法如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
(1)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我国宪法如何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 ★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搜捕。
(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网络安全法
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向问题的基础性法律,是我国网络空间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以下是整理的《网络安全法》6大看点。
看点1
★不得出售个人信息★
近年来,警方查获曝光的大量案件显示,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收集、转卖,已经形成了完整的黑色产业链。《网络安全法》作出专门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看点2
★严厉打击网络诈骗★
《网络安全法》针对层出不穷的新型网络诈骗犯罪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与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看点3
★以法律形式明确“网络实名制”★
《网络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对“网络实名制”作出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看点4
★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保护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国际惯例,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社会安全,公共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网络安全法》专门单列一节,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进行明确规定,指出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
看点5
★惩治攻击破坏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境外组织和个人★
《网络安全法》规定,境外的个人或者组织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个人或者组织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看点6
★重大突发事件可采取“网络通信管制”★
《网络安全法》对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制度专门列出一章作出规定,明确了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有关部门需要采取的措施。特别规定: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电子数据
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 什么是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 电子数据的分类★
包括但不限于:
(1)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
(2)图形处理文件:由计算机专门的软件系统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的图形数据。
(3)数据库文件:由若干原始数据记录所组成的文件。
(4)程序文件:计算机进行人机交流的工具,软件就是由若干个程序文件组成的。
(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多媒体”文件。
★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是一种提取、保全、检验分析电子数据证据的专门措施。也是一种审查和判断电子数据证据的专门措施。
作为鉴定学的一个分支,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法律属性首先决定了其整个活动都必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作为一种特殊的科学技术活动,电子数据鉴定又有其具体原则的要求。
★ 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
2009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其中给出了如下定义:“电子证据是指由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出现的各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及其派生物。”
2012年
新通过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将电子数据列入证据范畴。最高法院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2013年
正式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将“电子数据”首次纳入法定证据,与视听资料同列为第八种刑事诉讼证据。明确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法律地位。
2016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共同颁布施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电子数据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即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对于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移送与展示、审查与判断等行为予以规范,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
2018年
《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明确电子数据证据的可信取证手段,举证方式,质证和审理规则等重要内容,具有重要的意义。
部分素材来源:新华社及相关文件